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管理費徵收 需全住戶同意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2
讀者洪先生問:
我住5層樓電梯公寓,因部分住戶認為少用電梯拒繳管理費,新主委與住戶達成共識,改採3樓以上住戶需多繳管理費,理由是使用電梯次數較低樓層住戶多;以4樓為例,計算上是坪數乘以每坪計價再乘1.1(主委稱為加權),5樓則是乘以1.2,2樓改乘以0.9,請問此標準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律師戴家旭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在於「住民自治」。亦即希望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們,自己管好自己(例如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做出相關規範條文),政府或法院盡量不要介入。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可提決議無效訴訟

依該法條規定,管理費的徵收,原則上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出決議,且符合上述住民自治精神,才能修改徵收辦法;除非有例外的情形,像是管理委員會有得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授權,或規約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才能自行決議,改變管理費的徵收方式。
綜上所述,公寓大廈的大小事情,不是新主委與住戶達成共識就算數,若讀者認為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有瑕疵,可提起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的訴訟,保障自身的權利。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