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遭假交往騙錢 可告詐欺並求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4

網友吳先生問:
我先前喜歡上一個酒店業的公關小姐,她說她欠公司錢,我說我幫她清償,只要她不要再做。後來她還繼續做,我們吵架,她又說父親開刀要錢,要我買她全場,我不願意,開始對我冷淡,我花在她身上快30萬元要得回來嗎?我可以向電信公司調閱她跟我要錢的電話及簡訊內容嗎?

律師余德正答:
《刑法》詐欺取財罪須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導致讀者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要件,酒店公關小姐若是以積欠公司債務、買全場或她父親開刀等理由,向讀者索取金錢,不論其藉口是向讀者借款或請讀者代為支付金錢,只要這些理由都是她虛構出來的,那麼這名酒店小姐就有可能會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 

保留簡訊當證據

如果這名酒店公關小姐是先讓讀者以為雙方間互動關係,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進一步再以各種虛構不實的理由向讀者索取金錢,就是所謂的「戀愛詐欺」。
讀者若希望討回這些錢,除提出刑事詐欺取財告訴外,最好在檢察官起訴後,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向對方求償,但須注意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有2年的請求權時效限制。
至於調閱簡訊內容部分,因在未被監聽情況下,司法機關只能向電信公司調閱通聯紀錄,但該資料不會有雙方通話及簡訊內容,讀者最好將雙方往來簡訊內容保存好,以便將來作為證據之用。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