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賣禮券 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11


讀者王小姐問:
我多年前到新北市一家醫院買大腸水療券,但現在此部門和相關人員已撤離,我是否可要求退費?這種消費行為有效期限是多久?另外,在網路上購買有期限的特價券,票券過期後,我詢問店家,對方說無法補差額繼續使用,請問這種說法合理嗎?該如何申訴?

律師張菀萱答:
依據衛生署的「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包括一、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係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等四種履約保證,擇一為之。

可換購其他商品

二、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餘額不得消費、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以及發行人片面解約條款等。
大腸水療券屬「商品(服務)禮券」,禮券等同現金,且因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即使逾期使用,業者仍應允許讀者以該價值購買其他商品、補足差額購買已非具特惠價的特定商品,或退還優惠券價值等方式,維護消費者權益。業者若無預警歇業,讀者可依禮券面載履約方式請求金融機構退錢。
至於向網路賣家買禮券時,應注意禮券有無偽造、變造情形,若未遭偽造,業者都應用上述方式保障消費者權益,否則可撥打消費爭議處理專線一九五○申訴。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