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阻女兒交友遭恐嚇 和解仍須出庭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21
南投曾小姐問:
我是一名單親媽媽,我十六歲的女兒認識一位二十二歲的大學生,因我的女兒還太小,我不希望他們交往,但這名大學生卻用電話傳簡訊恐嚇我,之後我去報案,對方家長找我和解,也寫和解書,但還要上法院,請問我該如何因應解決?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民法》規定,對於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子女,身為母親本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及義務。讀者不希望女兒與大學生交往,大學生竟利用電話簡訊恐嚇時,就會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屬非告訴乃論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非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讀者是直接被害人,只要報案,就算事後跟對方和解,也寫了和解書,甚至表明不再追究法律責任,檢調、司法單位仍可依法訴追對方的刑事責任,這也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特點。
再者,讀者遭大學生恐嚇致心生畏懼去報案,不僅是被害人身分,也具證人身分,就算事後雙方和解,檢調為追究不法、發現真實,通常會以告訴人或證人身分傳喚讀者,調查並釐清犯罪事實,若以證人傳訊,讀者依法有出庭作證及據實陳述的義務。
此外,恐嚇危害安全罪在《刑事訴訟法》中並非重罪,檢方會考量大學生犯罪情節及事後和解,在一定條件下審酌給予緩起訴。若全案進入審理程序,大學生坦承犯罪有悔過之意時,法官也會考量以簡式審理程序進行,盡快結束審理程序。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