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房貸擔保人 需付清償責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18



讀者陳先生問:
我今年六十歲,原有一間房屋登記在妻子名下,自己是擔保人,向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一九九九年房貸已繳一半,之後一時失業沒繳錢,隔年房屋就被銀行聲請法院拍賣,往後不敢在郵局存錢,也不敢存錢繳納勞保費及國民年金,後來我已跟妻離婚了,我該怎麼辦?

律師楊政雄答:
通常銀行貸款不會高過房屋的實際價格,不然就是所謂的超貸,而讀者貸款又已繳了一半,按常理來說,房屋被拍賣的金額,應該足夠清償給銀行,建議讀者跟銀行聯絡,了解當年雙方所簽的借貸契約影本,查明當時實際借款金額,還有後來銀行究竟拿到多少的拍賣價金,藉此計算出還有多少債務。
依照銀行借貸的慣例,讀者即使不是房屋貸款的主債務人,通常也會是連帶保證人,因此讀者在法律上仍然要與主債務人負相同的清償責任。另就清償時已經超過五年以上的利息,讀者依法是可拒絕給付的。 

郵局存款可扣押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分別規定,債務人依法可以請領的勞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給付權利,債權人不可以聲請法院扣押,因此銀行無權聲請扣押;不過當讀者領取上述相關現金,再轉存到郵局存摺時,按照九十三年高等法院座談會討論意見,認為存摺裡的金錢債權是可以扣押的,這點讀者應特別注意。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