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6日 星期四

前屋主欠債 新屋主遭查封 可聲明異議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6

網友吳先生問:
去年初前屋主承諾1周內遷出戶口,交屋後我開始裝潢買家電,6月我辦理戶籍遷入,今年10月我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因前屋主與銀行有債務關係,他戶籍還設在我家,書記官會同警員到我家查封家電。我來不及趕回阻止,後來我先辦理將前屋主強制遷出,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可以告銀行嗎?

律師林倍志答:
本案應屬所謂錯誤查封情況,我國《強制執行法》對於錯誤查封,目前有兩種可能救濟途徑。一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屬執行程序、方法違法的救濟;另一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則屬實體權利義務歸屬有爭執的救濟。
查封當時讀者不在現場,此部分即有涉及違法執行的可能,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提家電購買證明

此外讀者主張房屋內家電屬他本人所有,此部分即涉及執行標的物實體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讀者還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也就是法院將標的物賣得的價金付給債權人前,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藉此排除法院對該家電所為的執行。
讀者可提家電購買證明,如發票、收據等,證明家電為自己所有,若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讀者權利受侵害,另可依《民法》第184條向銀行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