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母過世留貸款 子任保證人須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25



讀者Iris問:
婆婆過世留有一棟房子,但有貸款一百二十萬元;大哥急用錢,婆婆用房子抵押貸款給大哥,但大哥信用不佳,當時貸款保證人為我先生,婆婆過世後,大哥及兩個姊姊均說沒錢,也不願付貸款,大哥願拋棄繼承,兩個姊姊則願繼承,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律師許華堯答:
大哥欠婆婆一百二十萬元,婆婆又欠銀行,因大哥拋棄繼承,依民法「限定繼承有限責任」規定,不受拋棄繼承影響,這兩筆債權、債務,會由讀者的先生與兩位姊姊繼承。
大哥要還讀者的先生、兩位姊姊各四十萬元,三人則各須負擔銀行貸款四十萬元;但因讀者的先生是保證人,依民法七三九條「保證」、七四○條「保證債務範圍」規定,貸款未清償時,銀行可向他追討一百二十萬元全額,所以最好先用婆婆的遺產清償銀行貸款,假如遺產不到一百二十萬元,再向大哥請求不足部分。 

銀行可聲請拍賣

如果現在不清償,等貸款到期時,銀行可聲請拍賣婆婆遺留的房子,如房子的價值超過一百二十萬元,多餘金額會還給繼承人;但房價不到一百二十萬元時,銀行仍可向繼承人追討不足部分。
銀行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一百二十萬元,讀者的先生最多只能在清償後,再各向兩位姊姊或大哥請求返還。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