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房客遲交房租 房東可終止契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13


讀者楊太太問:
我的房客時常用各種理由遲交房租,現在租約已經到期了,房客口頭上說要繼續租屋,但一直沒跟我簽新的合約,請問我該如何面對這種房客?我可直接把房客趕走嗎?

律師鄭秀惠答:
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遲付租金總額超過二個月以上,房東可催告房客在一定期限內繳足租金,如果房客在期限內仍不繳足者,則房東可終止契約。因此房客如果遲付租金超過二個月以上,建議讀者依據上述規定,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向房客告知及催告要求他遷出。 

先以存證信函告知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讀者的情形應屬定期限的租賃契約,租約到期時雙方租賃關係消滅,但仍建議讀者,最好先以存證信函告知房客,雙方的租賃關係已到期而終止,並催告要求房客遷出房屋,但不宜直接將房客趕走。
因《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讀者若未先通知並催告房客遷出,則讀者與房客間可能被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不定期租賃契約對房東權益影響甚大,未來想請房客搬走,還得與房客協調並獲得對方同意才行,因此不可不慎!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