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遭惡意倒會 提告詐欺逼和談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21

台南王小姐問:
我母親去年起了一個互助會卻被倒會,透過親友喊話,對方也避而不見,請問:我沒有對方任何資料,只知道戶籍地址,我該如何找到對方?我應該如何跟對方談,對我才有保障?另外有另一位債務人有簽本票給我,但對方已售出此地址上的房屋,又找不到人,請問該怎麼處理?本票有日期的限制嗎?

律師陳鴻琪答:
被倒會後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是要求對方提出現款,不過通常對方都沒有錢可還了,只能退而要求對方提出擔保品,例如按照每屆標會期日,事先開立本票以便將來追討;或要求對方提出保證人還是抵押不動產,才不會將來求償無門。
另一個有效的措施是,如果對方從頭到尾只繳納一期會款,得標後就捲款潛逃,此時可能被認定有詐欺故意,可向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藉此逼迫其出面商談和解。 

本票裁定限3年內

如果讀者手上握有他人本票,可依《非訟事件法》及《票據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會給讀者一張通知,讓讀者持該通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票人的戶籍謄本,再陳報給法院。如此一來讀者就可查到對方最新住所地,再去找對方協商。
至於本票的有效日期,依《票據法》規定從票載發票日起算三年內,執票人都可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向執行處聲請執行發票人財產。如果超過三年,發票人可以主張超過時效而拒絕清償。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