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精神病患不得任公職…禁令刪除

原文轉自:聯合報考公職2012/12/16


政府並未限制精神疾病患者報考公職,但公務人員任用法卻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自相矛盾,一直被詬病有歧視精神疾病患者之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周初審通過刪除這項禁令,保障精神障礙者權益。
此外,司法委員會還通過鄭天財等立委提案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條文,規定經原住民特考及格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免除公職,以杜絕少數人透過認養等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等通過原住民才能參加的特考,當上公務員,再自願喪失原住民身分等弊端。
目前包括高、普、初考及身心障礙特考等公職考試,並未排除精神障礙者報考。不過一旦錄取,任用卻可能發生問題,因為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能任用為公務人員,經發現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在實務面,很少有公務員因罹患精神疾病被資遣或退休,因為患者通常不會對外公布病史;即使機關發現有人舉止異常,除非很嚴重,否則也不敢強迫就醫;且何謂「精神病」也難認定,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已不明列精神疾病的病名。
銓敘部原本想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的條文,改為「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致不能勝任職務」,才不能當公務員。
但朝野立委都認為,「精神疾病」、「不能勝任職務」都很難認定,且仍有歧視病患之虞。
陳節如等19名立委因此另外提修正案,乾脆完全刪除精神病患禁當公務員的條文,初審已通過。
陳節如指出,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得「因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身心障礙者的進用、就業不得歧視。公務人員任用法單獨把精神病患列為禁止對象,已牴觸上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