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扶養責任 依親等排序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12


彰化阿傑問:
我爸爸是長子,他和我二叔已過世,家族長輩還有爺爺、奶奶及三叔,爺爺去年也過世,留下一些土地,三叔把土地分成三份,由三叔、二叔的兒子與我繼承。請問以後扶養奶奶是三叔的責任,還是二叔的兒子與我也要分擔?我三叔申報所得稅將奶奶列為被扶養人,這樣我付的扶養費是否比較少?

律師蔡文玲答:
依據《民法》親屬篇規定,負擔扶養義務的順序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讀者與二叔的兒子及三叔共三人,都是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屬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不過《民法》又規定,直系卑親屬的扶養義務,以親等近者為先,三叔是奶奶兒子,親等最近,須優先負擔扶養奶奶義務,除非三叔經濟不佳,才會輪到其他扶養義務人負擔。 

扶養義務無關報稅

三叔有分到爺爺的土地,經濟應該過得去,扶養自己母親是責無旁貸的事。
要提醒的是,爺爺過世後,奶奶依法可先分得一半遺產,如果奶奶確實分到應得遺產,且生活、健康無虞,那就暫時沒有扶養問題;如果奶奶沒分到遺產且生活困難,那麼除了扶養問題,恐怕還有遺產分配是否公平的法律問題。
至於讀者提到三叔報稅時,把奶奶列為被扶養人,這跟誰要負起扶養奶奶的義務,沒有絕對關係。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