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父母仍在 子女簽放棄繼承無效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2/26


網友張小姐問:

父親年事已高,想將名下一筆農地留給小哥,但農地上有建物是否也可辦理過戶?父親希望子女可在他生前簽協議書,放棄繼承該筆農地,避免身後子女不和。母親以及三個女兒都同意,父親擔心大哥和小哥爭產,先給大哥一筆錢財,希望農地可全由小哥繼承,不受遺產特留分的限制,請問可行嗎? 

律師顏文正答:

有關於繼承權如何拋棄,雖然《民法》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但據同法第一一七四條,關於拋棄繼承,應是在知悉可繼承時起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並要在拋棄繼承後,再書面通知那些因拋棄導致應為繼承的人。
換句話說,繼承的發生應是在讀者父親往生之後,如果讀者的父親,在生前就要求配偶、子女簽定協議書,並表明放棄繼承該筆農地,可能因當下沒有發生繼承事實,沒有繼承權可拋棄,導致未來該協議內容不具法律效力。 

農舍取證明可過戶

即使讀者在父親生前簽了拋棄繼承的協議書,一旦父親往生後,相關繼承人仍可對協議內容表示反悔,且依法仍有權繼承父親遺留下來的農地,以及原本應有的遺產特留分。
至於農地是否可辦理過戶,以往農地過戶比較嚴格,必須有自耕農身分,但目前只要是農地農用,不一定要具有自耕農身分。而農地上的房子,只要向農地所在的鄉鎮公所,取得房子是農舍的證明,一樣可辦理過戶。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