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王小姐問:
我開車撞傷騎士,已和對方在調解委員會簽字和解。但調解委員會繕打調解書內容出錯,變成對方開我的車、我騎對方的機車,我和對方簽字時都沒發現,是法官察覺詢問,調解委員會於是直接塗改內容以符合調解本意,卻沒加蓋校正章或我與對方印章,這樣的和解書是否有效力?對方日後可否以此疏失再向我求償?
我開車撞傷騎士,已和對方在調解委員會簽字和解。但調解委員會繕打調解書內容出錯,變成對方開我的車、我騎對方的機車,我和對方簽字時都沒發現,是法官察覺詢問,調解委員會於是直接塗改內容以符合調解本意,卻沒加蓋校正章或我與對方印章,這樣的和解書是否有效力?對方日後可否以此疏失再向我求償?
律師郭令立答:
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調解成立後,出席調解委員與當事人在調解書簽名蓋章,由調解委員會十天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的法院審核。
法院若認為調解內容應予核定,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交給鄉鎮市區公所送達當事人;如審核發現調解內容或程序有所欠缺,但可以補正,通知鄉鎮市區公所限期補正。
如屬於不應核定或逾期不補正狀況,應將不核定的理由通知鄉鎮市區公所。
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調解成立後,出席調解委員與當事人在調解書簽名蓋章,由調解委員會十天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的法院審核。
法院若認為調解內容應予核定,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交給鄉鎮市區公所送達當事人;如審核發現調解內容或程序有所欠缺,但可以補正,通知鄉鎮市區公所限期補正。
如屬於不應核定或逾期不補正狀況,應將不核定的理由通知鄉鎮市區公所。
符合調解真意
調解委員會繕打調解書內容出錯,將開車的王小姐與騎機車的傷者資料對調,因屬明顯誤植當事人資料,經法院審核發現並通知補正,調解委員會予以更正,既符合調解時雙方的真意,應無不合,不影響調解書效力。
若對方要依調解書錯誤內容提出求償主張,他方可提出更正後的內容加以說明。至於繕打調解書時將當事兩方資料對調,宜盡力避免,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若對方要依調解書錯誤內容提出求償主張,他方可提出更正後的內容加以說明。至於繕打調解書時將當事兩方資料對調,宜盡力避免,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