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突遭無故解僱 可調解或告僱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8


讀者陳小姐問:
我在外商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今年初面試說3個月試用期後,會給35K到45K,我農曆新年前2個禮拜開始上班,公司卻說過完年後才開始算試用期,等超過3個月了,老闆才說薪水只給30K,我無法接受,外籍老闆竟當場解僱我,並大聲咆哮要我馬上滾出去,我也不敢再去上班了,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權利??

律師施佳鑽答:

若讀者想繼續在公司任職,針對薪資部分,若公司在面試時提出的工資、試用起算日等條件,有訂入僱傭契約,可請求公司履約,若無訂入僱傭契約中,則需自行舉證,要求公司履約。 

提證明可申請給付

《勞基法》第11條規定,若僱主若因歇業、轉讓、規損或業務緊縮,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5種狀況,僱主需預告才能解僱勞工。除非勞工發生對僱主等人施暴、遭判有期徒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耗損機器、工具,洩漏營業秘密,導致僱主損害、無正當理由曠工等6種狀況,僱主才能依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解僱。
由於讀者並無第12條情況,僱主沒依第11條的預告解僱,實屬違法解僱,讀者可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保障工作權。
若讀者無意繼續任職,可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該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並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但建議提告前,先到各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