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共用消防設備 管委會應維修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1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在大樓租房經營補習班,大樓除了我們,其他是辦公室或住家,因我們的關係,消防局會定期來檢查,發現公設的消防幫浦壞了,需要維修,但其他住戶認為這是補習班的問題,不願意用公基金維修,請問我們可以用甚麼法律依據,請大樓維修呢?

師邱怡瑄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申報及改善的執行等事項,均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定期檢修備查

另公寓大廈為《消防法》所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同法第8條所規定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而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定期檢修,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如管理權人違反上開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甚或因而造成人員死傷者,將依《消防法》被處以罰鍰,或者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公寓大廈的消防設備係屬共用部分,有關共用部分的維修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除該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外,應該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亦即讀者可依上開規定請求管委會以公共基金維修該消防幫浦。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