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與17歲女發生關係 兩情相悅無刑責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10


讀者小賤問:
我今年20歲,如果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與已經滿17歲、未滿18歲的女生發生性關係,我會觸犯甚麼法令嗎?我會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嗎?

律師陳佑仲答:
與年滿16歲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在雙方都未婚的情況下,沒有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但若與年滿16歲、未滿18歲男女性交易,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年輕人熱情如火,有時候為了追求愛情,不惜離家與情人共築愛巢,如果有一方是未滿20歲男女,另一方可能觸犯刑度3年以下的和誘罪,甚至會被家長求償。 

對象未滿16歲可判刑

提醒讀者,兩情相悅的性關係一定要先確認對方年齡,因《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2罪也處罰未遂犯)。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猥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2個未滿16歲男女合意性交,雙方家長可以互告對方小孩民刑事官司,不過刑事法官通常會考量雙方兩小無猜而輕判,應不會坐牢。但或許因為社會觀念仍傾向女孩子遇到這種事比較吃虧,實務上較常見少女的家長告少男,比較少見到少男的家長告少女。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