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朋友借錢不還 追討須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12


讀者銀月問:
我朋友前年開始,以口頭和網路通訊陸續跟我借款12萬元,但只有網路通訊聊天內容和1張匯款單,可證明我確實有借出7萬元,去年對方曾口頭承諾每月歸還5千元到1萬元,但都沒還,我試著請他還錢,卻被他控告恐嚇騷擾等罪名,現在案子已經結了,請問我還能追回錢嗎?

律師邱怡瑄答: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當事人間必須有借貸合意,且有移轉金錢於他方的行為,始得當之。 

追款時效15年

而借用人如欲主張與對方存在消費借貸關係者,必須就「有借貸合意」及「已交付借款」的事實,負舉證的責任。依照讀者來信所述,如讀者欲追討借款,必須舉證:一、朋友確實有借錢的事實。二、讀者有把錢交付給朋友的事實,這樣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依照讀者所述,實際上朋友借款12萬元,讀者也依約交付12萬元,然依讀者與朋友的網路通訊聊天內容,以及匯款單所示,至多僅能證明讀者有交付朋友7萬元,所以當讀者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時,另外5萬元借款,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已交付,被法院駁回。另外,追回借款的民事請求時效有15年,時效消滅前,都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朋友返還。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