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肇事者不聞不問 可提損害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3


讀者吳先生問:
我去年發生車禍,對方小客車跨越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而我騎機車未停在法定停車線內造成擦撞,我右腳骨折開刀休養半年,醫藥加收入損失近50萬元,事故鑑定說對方過失為主因,我為次因,但對方從不過問,對方保險公司說明最多賠償20萬,請問我打官司求償100萬元會贏嗎?

律師邱怡瑄答:

《民法》分別有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過失比例減賠償

依讀者所述,因遭對向小客車撞擊致受有右腳骨折等傷勢,得依上述規定,向該小可車駕駛請求損害賠償;然因讀者亦有過失,法院會依雙方過失比例,減輕對方賠償金額。
另依現行實務,車禍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項目有:醫療、機車修理、看護、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除精神慰撫金之外,讀者須檢具相關單據,證明確實受有所主張的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則須經專業醫療鑑定。
依讀者來信所述醫藥加收入損失近50萬元,雖可向小客車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讀者也有過失,損害賠償金額會被酌減,另會扣除保險理賠金額,所以法院判讀者可獲償100萬元的可能性不大。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