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取得支付命令 可持證明查財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9


讀者Denise問:
請問,本票經裁定後,已取得支付命令,要如何知道對方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接下來的司法程序上該怎麼做呢?

陳昭全律師答:
不論債權人是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或者支付命令的裁定,一經裁判確定,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便可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若不知道債務人的財產所得情形,可持上開文件,向任一國稅局調取債務人最新的財產、所得清單,即可了解目前債務人有無財產、所得可供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須繳費

當從上開程序得知債務人有財產或所得時,便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寫明訴狀向該財產、所得所在地(例如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或存款銀行分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須繳納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8的執行費,之後法院會依債權人想要執行財產、所得的類別,進行扣押、拍賣變價分配程序,債權人僅需配合法院後續程序通知辦理即可。
但若暫時查無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為免請求權因為時效而消滅,仍有必要依法聲請執行,並請求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此時僅需繳納1000元的執行費即可。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