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公務員月退俸 不得預先扣押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5


讀者新北葉先生問:
我是退休老師,主要收入都靠月退俸、以及像過街老鼠的18趴公保優存,2000年的時候,弟弟以原住民身分向土銀貸款187萬元在部落自建住宅,我擔任保人,因弟弟繳息不正常,房子兩度被通知法拍,我幫忙補繳錢,很擔心若是哪天我無法再幫忙繳錢,是否財產會被扣押?我的退休俸是否會不保?

律師郭令立答:
依照《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依讀者來信所述情形,若真的無法再幫弟弟繳貸款,銀行在取得執行名義後,確有可能扣押讀者的財產,以清償弟弟積欠銀行的貸款。 

18趴不適用

不過《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均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即使讀者被銀行取得執行名義扣押財產,因月退俸屬於請領退休金的權利,銀行依法在發放前不得預先扣押,不致影響讀者請領月退俸權益,但須注意的是,月退俸一旦存入帳戶變成一般存款,仍有被銀行扣押的可能。
關於優惠存款利息即18趴部分,實務認為僅屬對公務人員於退休金額度偏低時的政策性補貼,不是獨立於退休金外的經常性退休給付,不屬於請領退休金的權利,所以不適用前述不得扣押的規定,換言之,若銀行取得對讀者的執行名義,18趴利息仍有遭銀行扣押而不保的可能。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