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員工掛名公司董事 提確認之訴自保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2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公司要我當10家公司的董事,但我從未執行業務,僅單純當掛名人頭,也不清楚公司財產狀況,後因公司欠薪,我已離職。最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函,其中2公司欠稅,我聯絡不上公司負責人,而且發現我掛名董事變成14家公司,我該如何去除我的董事名稱?

律師毛鈺棻答:

建議讀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與這14家公司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所謂確認之訴,指的是當事人一方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者,依法均得提起。 

可能被管制出境

讀者主張係遭冒名登記為14家公司之董事,故與14家公司間並不存在董事之委任關係。若由14家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有使人誤認讀者係14家公司董事之虞,讀者之私法上地位,自會因14家公司該項登記,或因14家公司或他人之使用該登記事項而受到被侵害的危險。
此外若這些公司另有欠稅問題,讀者因掛名董事,也可能會遭財政部、內政部等單位予以管制出境。建議讀者可依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一旦法院經調查認定讀者確非這14家公司董事,將於判決主文宣示,確認讀者與這14家公司間董事關係不存在,保障讀者權益避免徒增訟累。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