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親屬借貸無字據 須舉證才可討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16


台南鄭先生問:
父親過世後,我幫弟弟支付大學、研究所學費,並借款投資補習班共310萬元,想打官司討回,卻因親人墊款不會有字據,被以無證據且超過20年時效敗訴,我難道都沒辦法自救?這些事情都是因為母親偏心導致,所以我打算母親過世後,對後事「置之不理」,請問我會不會違法?

律師邱怡瑄答: 
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借貸須當事人間有借貸的意思合致,且有移轉金錢於他方之行為。 
因此讀者如欲向弟弟追討借款,必須舉證:1、弟弟有借錢的事實,2、讀者有把錢交付給弟弟的事實,這樣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弟弟返還借款。此外,親人間金錢往來的原因眾多,讀者必須證明當初墊款的原因就是借錢,而不是贈與或其他法律關係。 

後事費未分擔恐遭討

但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依讀者所述,借給弟弟的錢,一方面已經罹於時效,弟弟可主張免還,二來讀者也無法證明與弟弟間確有消費借貸的合意,以及有交付借款的事實,法律上恐已無救濟途徑。
至於讀者對母親的後事置之不理,於《刑法》上不構成任何犯罪;然而該後事費用性質上是屬於繼承費用,應列為遺債予以扣除,並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擔,故其他繼承人可能以讀者未分擔為由,請求讀者返還未支付的後事費用等不當得利。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