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保人代償債 可向借款人追討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4


讀者張小姐問:
我當朋友的保人,借貸金額2人各得一半,借貸期3年,約定各繳1年半,如今我的部份已快屆滿清償完,但是擔心對方如果不繳,或者無力償還,我該用什麼方式救濟?我知道對方有加盟便利商店,可以到時候要求他用加盟保證金來還債嗎?

律師鄭晃奇答:

雖然讀者和友人約定借得的金錢各半取用,但對於出借人而言,借款的是讀者友人,而讀者是保證人,2人的法律責任不同。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因此若借款沒有按期清償,出借人應該先要求讀者友人清償欠款,如果讀者友人不履行清償義務時,才能請求讀者代為清償。
再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此若讀者因保證人的關係,而遭到出借人要求清償借款,可以於清償限度內向借款的友人追討回來。 

恐難討加盟金

而便利商店的加盟保證金,一般在加盟關係還沒結束前,是屬於被加盟企業所有,加盟者無權要求返還。如果加盟關係已結束,經過結算無須扣減保證金後仍有剩餘,被加盟企業當然有返還全部或者剩餘加盟保證金的義務。此時,讀者才能要求友人將加盟保證金用來還債。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