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與兒少性交易 擬修法加重處罰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 員黃淑英將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提高與未滿18歲兒少性交易的刑期和罰金,並增訂強制 性親職教育和家庭處遇計畫機制。

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兒少性交易的內涵,實 質上就是透過商業利益的交換侵犯兒少,屬於商業性剝 削,她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為 「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

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專業 評估後,得將查獲及救援從事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 少,直接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或可送交適當 場所緊急安置或保護,短期安置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而法院得依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延長安 置,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並以1次為限。

草案並提高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商業性剝 削的刑度,從現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 幣1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訂,兒少遭性商業剝削,地方縣市主管機關 得命其父母或監護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 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地方主管機關也應 對兒少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至少1年,或到年滿20歲止 。另外,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商業性剝削防 制教育課程。

黃淑英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增訂宣傳品、出版品 、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商業性剝削兒少 的姓名,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引用自中央社:與兒少性交易 擬修法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