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員工未同意 僱主不可扣薪抵債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0/15
讀者宋先生問:
我是派駐社區的保全員,因公司高層挪用社區管理費,公司和管委會協商,按月抵債,卻因此延遲支付我們保全員薪水,請問公司可以這樣,未經同意就先還錢不給薪水嗎?曾與公司簽約,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同駐點服務,現在社區決定換另家保全公司,但續用全部保全員,請問前公司可以告我們違約嗎?
律師楊宇新答:
公司與社區間的管理費給付,屬於公司、管委會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司與保全員間的薪水給付,則屬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律關係不同,公司當然不得未經員工同意,就逕自與管委會做出不利員工的協商,否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得限期命令公司給付員工薪資。 

競業條款未必有效

另讀者曾與公司簽下離職1年內不得在同駐點服務的約定,應是「約定之競業禁止」,防止員工於離職後,利用過去服務期間得知的技術等機密,為同業服務,打擊原僱主。若公司控告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應先舉證說明,有需要高度保護利益存在的事實,法院會判斷該合約是否顯失公平。
但公寓大廈的保全產業,僅提供公寓大廈行政管理服務,工作不具高度專業性,也不需特別技能、技術,也應未接觸公司業務重要機密,就算有簽競業禁止約款,是否有效,未必可一概而論,實際情形仍應以雙方簽署的條款文字判斷。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