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車禍殘廢簽和解 不影響保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0/3
讀者郭錦帆問:
我出車禍和解時寫明:對造人願賠償聲請人醫療費、機車修理費,並含汽機車強制險;兩造願意相互放棄其它民事請求權。但現在我才被醫師認定,因車禍受傷成殘廢,請問這樣會影響和解效力嗎?是否可再向保險公司請求殘廢給付?
律師張家豪答:
所謂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來終止、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一旦和解後,將使當事人依和解契約拋棄原有權利,並取得和解契約上的權利。因此基於讀者來文稱:「兩造願意相互放棄其他民事請求權」,即發生讀者其餘權利皆因拋棄而消滅的效果。 

撤銷權1年內行使

不過,《民法》第738條規定,當事人的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而和解,可以撤銷和解契約。來文提及「現在我才被醫師認定,因車禍受傷成殘廢」,應屬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依法是可撤銷的。
但最高法院認為,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既是以錯誤為原因,則適用《民法》第90條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換言之,在讀者未撤銷前,此和解契約仍屬有效,而和解契約簽訂後1年,沒有行使撤銷權,就無法再行使。
至於和解契約簽訂時,若僅有加害人與被害人簽約,此份和解書僅對簽約人發生效力,除非保險契約有其它明文約定外,原則上不影響讀者向保險公司對於殘廢給付的請求。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