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社團法人解散 清算前完成合約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0/2
讀者阿銘問:
我是南部一個民間協會的理事長,因協會運作出了些問題,我和社員決定將於近期結束協會運作,但因為之前有些新簽的合約案件,至今仍未完成,所以想請問一下,如果協會解散後,未完成的合約是否仍有效力?因為合約是我代表協會出面簽訂,而受委託的事項又必須是協會法人的身分才能完成,我若以私人身分去做,好像是違法的,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辦?

律師余德正答:

如果讀者所稱的民間協會,是屬於依《民法》設立登記的社團法人,依《民法》第57條的規定,由社員表決解散之後,須由董事進行清算程序。在董事擔任社團法人的清算人,進行清算過程、於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協會仍被視為存續,這時協會應在清算前處理完未完成的案件。 

非當事人不受拘束

此時協會的清算人,只能進行有關「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協會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
等到協會完成清算,協會的法人格就已經消滅,因為協會已經不存在,而對方與協會間的合約也因為協會不存在而無法執行,對方也無法向協會主張任何權利。因讀者只是協會的代表人,並非合約的當事人,協會與對方簽立的合約並不能拘束讀者,對方也無法對讀者有所要求。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