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牆掛鄰電表 可協調拆遷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0/29
張姓讀者問:
隔壁鄰居家的電表,有部分安裝在我家外牆,該牆壁不是共用壁,而且這種現象已持續20年以上,請問鄰居此舉是否構成侵占?現在提告是否會超過追訴期?如果超過追訴期無法提告,我們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律師丁昱仁答:
《刑法》竊佔罪必須主觀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利益,而客觀上有竊佔他人不動產的行為,本件中鄰居電表僅有部分裝設在讀者外牆,除較難認定客體是否屬於不動產外,又因時間久遠,也難判斷鄰居主觀上具備不法意圖。 

起訴要求還租金

況且即便成立竊佔罪,因實務均認定竊佔罪屬狀態犯,追訴權時效是從開始竊佔之時起算,而本罪法定刑最高為5年有期徒刑,即便依照目前修正後規定,亦僅為20年之追訴權時效,恐怕也已超過。
面對這個問題,若讀者外牆目前無計劃作為其他用途,或電表並無妨礙美觀或健康,則該電表對於讀者外牆所有權之妨害或損害幾乎甚微,建議可與鄰居私下協調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洽詢台電公司關於遷移電表之手續及費用如何辦理計算,盼雙方以理性和平方式妥善解決。
若無法達成協議,讀者得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拆遷電表,至於過去20年來鄰居佔用牆壁,亦可約略以一般壁面相似面積之租金為計算,向法院起訴請求鄰居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