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管理費有異議 可召開社區會議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0/14
不具名讀者問:
我4年前買舊式公寓自住,公寓沒有管委會,但有管理員在收清潔工資及公共電費,只給住戶1張普通收據。我希望看到收支名細的公告,但管理員始終說無法提供。因聽到有住戶繳不同費用,還有因一次繳半年就可少繳一些,還有空屋找不到屋主的就不收,這樣可以嗎?我能因此拒付嗎?
律師賴以祥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管理日常事務,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是否合法,關鍵在於是不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選任,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跟有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無關。 

先確認程序合法

所以這位讀者應該先確認,管理員是不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經由合法程序所推選出來的,如果不是,那麼讀者就沒有義務繳納管理費給這位管理員。
此外,如果管理員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經合法程序推選出來的,而每戶繳納的管理費數額,也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所訂出,那麼讀者就得遵守,也就是說,讀者無權拒絕繳納管理費,如果讀者想了解各戶繳納的管理費數額,只能依法請求閱覽規約或會議記錄,此時,管理負責人不得拒絕。
如果讀者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管理費數額有異議,則可以要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變更繳納金額。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