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職災僱主不賠 向勞工局申訴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24
讀者王先生問:
我是送貨的計時工讀生,上班時出車禍,鑑定肇事原因為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本人則疑似超速。我因神經壓迫及小腿骨折,起需要休養半年至1年,但公司沒幫我申請職業災害理賠,還要扣薪付公司的車子修理費,對方的保險公司認為我方要賠3成。請問,公司處理是對的嗎?3成責任都須我負責嗎?

律師張欽昌答: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遭遇職業災害,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僱主須補償勞工發生職災必須的醫藥費用、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等,但勞工因過失造成公司財物損失,勞工也須付賠償責任。另外,僱主未幫讀者申請職災理賠部分,建議讀者向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處申訴。
《勞基法》第12條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可以開除勞工。 

不得扣工資當賠償

《民法》第184條,勞工未盡注意義務,造成公司財物損失,公司也可對勞工提出民事侵權求償,所以公司可以要求讀者賠償因未盡注意義務,造成的財物損失,若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甚至可以開除。
當讀者被認定要負擔3成過失責任時,公司可以要求讀者全額負擔,縱使公司先行依連帶賠償責任給付完畢,最後還是可再跟讀者求償,建議讀者一併參與和談了解賠償事宜,但依《勞基法》,僱主都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用。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