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土地遭佔用 可檢舉違建拆除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02
讀者張先生問:
我在社區內有筆私人土地,大約10年前被住戶管理委員會無權佔用,拿去轉租,讓人在地上蓋2層樓建物,種植花木,社區因此每年收入約20萬元,但未付費給我,我該透過什麼程序拆除地上違建?可否向管委會討回他們佔用期間的不法所得?
律師張欽昌答:
若社區內的私人土地確屬讀者所有,卻遭管理委員會無權佔用後、轉租,由於第3人已在土地上蓋屋,讀者無法要求管委會拆屋還地,只能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要求現佔有人(第3人)拆屋還地,若讀者認為該建物是違建,也可循縣市政府違建查報流程處理。 

只能追回5年租金

至於管理委員會佔有、又將土地出租,屬間接佔有人,讀者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184條「侵權行為」,要求管委員會和現佔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收入的損害賠償,不過其損害賠償的計算金額,恐與收取租金的實際金額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
須注意,一般「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但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租金、利息、紅利、贍養費等,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讀者最多只能請求5年的租金損害,若是一般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只有2年。
另提醒讀者,若管理委員會主張當年係經同意而使用該私人土地,那管理委員會將變成有權佔用,至於有權佔有的範圍和用途等,則有待雙方舉證釐清。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