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父好賭未養家 子女可免扶養義務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23
讀者余小姐問:
我爸爸好賭,賺了錢沒有拿回家,更沒有養我們子女,而是在外面賭,他在我18歲以前未善盡扶養之義務。如今他賭債纏身,就說要告子女,要我們盡子女扶養之義務。但其實爸爸50歲出頭,好手好腳,沒有大病痛,應可工作賺錢養自己、償還賭債,請問法院真的會判子女要負扶養責任嗎?
律師余德正回覆:
依之前的法律,確實不論父母如何,子女一旦成年,就一定要對父母負扶養義務,否則法院不但會判支付民事扶養費,還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題。但目前《民法》已修正適度減輕或免除子女對失職父母扶養義務。
讀者的情形如符合《民法》第1118之1條第1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讀者認為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果讀者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讀者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可工作不算遺棄

另外,《刑法》有關遺棄罪部分,主要是針對無自救力之人,依來信所述,讀者父親應該還未達到無自救力的情形,所以應該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刑法》也配合前述《民法》修正,增訂《刑法》第294之1條,縱使讀者父親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如果他之前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且情節重大時,則讀者未提供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