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受騙買都更地 可告詐欺取財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26
讀者鄭先生問:
我之前透過房屋仲介,買了花蓮市的房子並過戶完成,事後卻同鄰居口中得知,房子早在1975年,被列入都市計畫公園與兒童遊樂場用地,但前屋主與仲介刻意隱瞞都更事實,還提高售價賣給我。請問,我可否告房仲及前屋主詐欺罪?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可以要求他們降低售價賠償我嗎?
律師吳孟良答:
依據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依法解除契約

如仲介及前屋主知悉該房屋早在1975年被列入都市計畫公園與兒童遊樂場用地,卻故意隱匿都更事實,且買方因房屋未達使用目的價值而受損害,則可依法控告仲介及前屋主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協助處理,可視個人需求決定。
另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讀者因所買受的房屋被列入都市計畫公園與兒童遊樂場用地,而未能達到房屋使用目的,屬於重大事項的瑕疵,可主張物的瑕疵擔保,依《民法》第359條規定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