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房客失聯不付錢 先寄存證信函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16
讀者林先生問:
我之前將公寓租給人,但租約到期前,承租人因事業關係遷至中國,剩下的2個月租期,就由他弟弟接著繼續居住進去,但他弟弟在租約到期後,就不再付房租,也不搬離,我打電話找人,對方都「停機」不接電話,至今欠我租金3個月,我該如何叫他歸還鑰匙並搬離?
律師王杏文答:
一般租賃契約中應該都有禁止轉租的規定,但可能會因讀者收受承租人之兄弟續住期間的房租,而等於承認由他人繼受承租人的地位。
此時,就可以認定該續住的承租人弟弟是承租人,一般會建議讀者發存證信函訂相當期間,催告承租人履行租約到期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要求對方返還房屋。所謂相當期間,應是足以讓承租人搬家的時間,比如說3天、5天或1周、10天等等,實務上皆有可能。 

原承租人也須負責

若承租人到期仍不履行,讀者才可以進行清理房內的物品,若未經上述程序即動手清理屋內物品,可能遭承租人反咬一口,因為對方可依《刑法》提告指控讀者涉及竊盜或侵佔罪嫌,而依讀者來文提及,因為實際使用人曾經換手,建議存證信函同時發給原承租人及其弟弟2人會比較妥當。
至於讀者提到的欠租部分,仍可藉由聲請支付命令或提出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承租人及其弟弟償還積欠的租金,另關於轉租的情形,原承租人本來就須和轉租人一起負連帶責任。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