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照片被出版 可要求書商撤換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04
讀者sh問:
想請問肖像權的問題。我最近被拍1張照片,我坐在路上,然後最近照片被放在1本書裡面出版了,我很不想被放在裡面,但是這張照片也出現在報紙上過,請問我能不能要求他撤除照片呢?因為我不想出書啊!

律師林峻義回答:

拍照的人(攝影者)雖然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而擁有照片的著作權,但被拍照的人仍然擁有肖像權,兩者是不同的權利,也就是說攝影者若沒有正當合理目的,或沒有經過被拍照的人的同意,擅自將照片公開使用或散播,例如出版、放於公開網站供人瀏覽下載等,就會侵害到被拍照的人的肖像權。當然若被拍照的人沒有經過攝影者的同意授權,自行使用照片,也是會侵害攝影者的著作權。
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若是有讀者影像的照片,在沒有經過讀者同意的情形下,被放在書中出版,已經侵害了讀者的肖像權。 

報紙有刊登自由

讀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出版者停止使用並移除該張照片。且讀者如果因為照片出版而受到損害,可再分別向對方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但讀者必須舉證證明有發生損害。
另如讀者所述,同張照片曾在報紙上刊登過,基於新聞自由,如果媒體是基於新聞價值判斷,而刊登照片,就可能屬於前面提到的正當合理目的,如此就不算是侵害到讀者的肖像權。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