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屋遭過戶侵占 蒐證提告討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17
讀者KIM問:
我父親住院生病,昏迷剛清醒後,我弟以要辦貸款為理由,拿我父親名下的房屋文件給我父親蓋章,結果這些文件卻被我弟拿去,以買賣方式辦理過戶到我弟名下了,請問有什麼辦法能幫我爸拿回房子所有權?

律師王如玄答:

讀者弟弟明知父親的授權範圍是辦理貸款,卻超越授權範圍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父親得以下列2種方式拿回房屋的所有權:
1是依照民事委任或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塗銷過戶登記、返還房屋。弟弟既受父親委任辦理事務,依《民法》第535條、第544條及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弟弟逾越權限,故意不法侵害父親權利所發生的損害,父親可要求弟弟賠償,要求回復原狀返還房屋。
2是提出刑事告訴,同時要求弟弟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房屋。因為弟弟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背信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父親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談判方式要求返還房屋,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來要回房屋。 

聲請保全處分防脫產

以上方式都須先蒐集證據,證明爸爸的授權範圍只限辦理貸款而已,且為了避免弟弟又將房屋過戶給不知情的善意第3人,以致將來無法順利取回房屋,最好先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保全處分,禁止房屋過戶,以免弟弟脫產。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