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受脅迫交遺產 可主張撤銷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10
讀者李先生問:
前年父親過世前留遺囑說房子歸母親,現金及股票留給獨子我。我母親長年有憂鬱症,父親過世後她以死威脅我交出遺產,我情急之餘簽下股票過戶協議。豈料母親換鎖不讓我進門,還拿刀攻擊我和未婚妻,也常對我使用言語肢體暴力,請問我該如何爭取回原屬於我的財產及精神賠償?

律師王杏文答:

被繼承人(亡者)生前對遺產的安排,在不侵害特留分比例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際即生效,特留分比例於配偶及各子女,均為應繼份的一半。
讀者與母親當然而直接取得依遺囑內容的財產。嗣後所為的過戶可以理解成處分自己財產,在母親以死威脅情形下簽立的過戶協議,可主張是受強暴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2年內均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協議,而視為自始無效。 

另案提民事賠償

若讀者父親生前遺囑有侵害特留分情形,需區分特留分比例範圍內仍有效,逾特留分比例則仍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就超過特留分比例部分,讀者受脅迫所為過戶協議理解為遺產分割協議,仍因受脅迫而可得撤銷。
上述部分(逾特留份範圍外)則回歸共有狀態,讀者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主張應得部分。
至於精神賠償部分,若讀者及未婚妻已對母親提起刑事告訴且經地檢署起訴,可在法院刑事審理程序中,免繳裁判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可繳交裁判費,另案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