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國宅屋頂漏水 管委會須修繕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09
讀者王先生問:
我住在國宅12樓,頂樓平台下雨漏水,我從去年10月起,向市府反映公共樓頂平台歸屬和分攤問題,市府回答是社區管理委員會,我去函社區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至今沒有回應,找市議員協調兩次也沒結果。請問國宅社區管委會歸何單位管理?國宅屋頂漏水究竟該誰出面處理?

律師余德正答:

《國民住宅條例》於2005年增訂第18條之1的規定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將其原來執行國宅管理的業務,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回歸由住戶自管自治,並將管理經費撥給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可先向市府投訴

若您所居住的國民住宅已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因為頂樓平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屬於共用部分。如果頂樓平台漏水的原因,並非因人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造成(例如某住戶裝潢施工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管理及維護。
至於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例如臺北市是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新北市則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目前各縣市政府都設有網站,您可先透過網路信箱投訴,向管理單位反映,若不成,就要經由協調會進行協調了。記者鄧玉瑩採訪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