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監察委員依法支領監試工作出席費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30
監察委員依監試法執行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考試監試工作,自民國19年開始實施迄今,對於考試公正公平之維護,具有積極正面之功能。
監試法第1條規定:「(第1項)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第2項)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第3項)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第3條規定:「下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一、試卷之彌封。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四、試卷之點封。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按考選部係依行政院核定「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規定,監察委員出席辦理上述7種監試職責事項,每次支領出席費3,000元,但全程考試最多支領7次。另於考試期間,如有分區監試委員赴各考區擔任監試工作,每次考試支給出席費3,000元,每年編列預算且經立法院通過後據以執行。
嗣後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時決議每次支領出席費由3,000元降為2,000元,考選部即遵照辦理。
考選部歷年舉辦考試皆順利進行,尤賴監試委員多年來認真負責試務監視,發揮監督功能,功不可没,贏得國人對考試公平性之信賴。特別是監察委員均於周末假日赴北、中、南、東各試區參與監試工作,因此領取出席費應屬合理合法。以考選部近年來每年約辦理18種(次)考試,103年編列42萬元監試費,若以27位監察委員參與計算,平均每位監察委員每年出席費僅約1萬5千餘元,並非每位皆領取42萬元,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