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扣押金欠租逾2月 房東可收回房屋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16
台北劉甫欽問:
我依照不動產仲介公司的契約,將房子出租給人,但對方積欠租金,即使扣了預收的擔保金,至今仍欠租2個月,我發存證信函催告,並限期繳納,但對方沒有收受,也不支付租金,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梁維珊答:

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也就是說,假設原來房屋之押金為2個月,房客必須欠租4個月(押金的2個月及另外又欠租金2個月,共計4個月),房東依法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 

以簡訊通知房客

本件讀者是房東,且稱已扣了押金,押金的部分等同於房屋月租金之預繳,此部分讀者必須確認押金已經抵扣欠繳之房租,在押金抵扣之後該房客仍欠2個月租金時,已經構成上述收回房屋事由,因讀者已用存證信函催告,建議再以簡訊通知房客。
前面的手續都完成之後,就看讀者當時簽的房屋租賃契約有無公證,如經公證,可直接拿房屋租賃契約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返還租賃物,由法院陪同點交房屋。
如未經公證,則建議先對房客提起返還租賃物之訴訟,並一併請求房客返還逾期未繳之租金,倘房客另外有破壞房屋之情形,可同時向房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侵權損害的部份較難舉證,可用出租前的屋內照片,比對返還房屋後的屋內狀況。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