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口頭借貸 追討須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7
讀者小湘問:
我朋友去年10月跟我借3萬元,口頭約定11月起每月還1萬元,但至今沒還1毛錢,透過電話追討無效,我有電話錄音並保留匯款收據,可當證據嗎?對方目前在外縣市工作,我寄存證信函有效嗎?有無請求權時效?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追回欠款嗎?

律師張信陽答:

《民法》規定,「消費借貸」不屬「要式契約」,不一定要有書面契約才算成立,讀者的朋友雖僅以口頭約定借錢,沒簽下任何借據,仍可成立借貸關係。
既然沒有書面的借據,遇有債務未還時,究竟借款本金多少?清償期為何時?有無約定利息?常會產生紛爭,此時要看借貸雙方能否提出有利證據說服法官。 

請求權時效15年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讀者稱有電話錄音並保留匯款收據,當然都可做為證據,尤其當初僅有口頭約定,並沒有簽借據,最好再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借款本金已屆清償期與追加法定利息等內容,將來提起訴訟才可作為呈堂證據之用。本案的請求權時效,應適用一般請求權時效15年。
建議讀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規定,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朋友收到後20天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可做為強制執行名義。一旦將來進入法院訴訟,本案例的標的僅3萬元,應可適用程序較簡便的小額訴訟程序。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