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育嬰假復職 不保證原職原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18
不具名讀者:
去年11月我結束育嬰假復職後,人事主管A君告知薪水不會變少,原上司B君卻說,過去半年代理我的C君將維持工作內容,我則改去協助主導公司新系統導入的D君,後來B君私下告知C君將調整我的職務,請問公司可變動我的職務嗎?我要等職級或薪水被做不利變更時,才能依《勞基法》主張我的權益嗎?

律師鍾芝宣答:

有關勞工的育嬰假權利主要是來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但該規定僅保障勞工請育嬰假後可以「復職」,並未限制僱主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合理變更」受僱勞工復職後的職務內容,也沒有保證勞工復職後給予「原職原薪」。 

不合理變更可調解

此外,司法實務也認為,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可能也有相當變化,若不准僱主為申請復職之勞工安排其他相當職務,說不過去,也不是性別平等法條的規範目的。
但如已可確認讀者的新職級或薪水,將受不合理變更,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可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要求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讀者想直接上法院主張權益,建議撥「勞工訴訟復職服務專線」0800-085151,或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更詳細的意見。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