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遭誣妨害自由 請證人還清白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29
不具名讀者問:
工廠將我的加工品損壞卻不賠償,我到場要求他們報警,對方不肯就簽本票給我,隔天卻告我妨害自由逼簽本票,但當時僅我1人,對方行動自由,可使用電話、網路且有友人在隔壁,檢察官叫我們和解,我退還本票並和解,想改用其他管道求償,竟被管區告知我有案底。請問我可告誣告還清白嗎?
律師余德正答:
對方既然已提出刑事妨害自由告訴,目前也在偵查中,建議讀者應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的相關證據,例如傳訊當時在場目睹過程之人到庭作證,或調取當天對方的電話通聯紀錄、監視器錄影等,藉由調查對讀者有利的證據過程釐清當時發生的事實。 

判決確定才有前科

一般檢察官不會僅就單一方指控,就認定另一方觸法,會就雙方先前發生的誤會或糾紛進行釐清了解。若讀者確實未脅迫對方簽發本票,檢察官自會為不起訴處分,這樣即可證明讀者並沒有妨害他人自由之犯罪行為,自然也就不會有所謂的案底或前科。所謂案底或前科,是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若對方提告內容是虛構、捏造或杜撰的話,那對方就有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不過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檢察官認為對方之行為已涉有刑法誣告之犯罪嫌疑,也可能主動偵查、起訴。所以被檢察官傳訊到案,讀者只要誠實陳述事實即可。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