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假買賣欲討回 須提借名證明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17
讀者淑珠問:
2012年11月未修法前,我母親因欠卡債,父親於是以假買賣方式,將父親名下房子賣給我弟弟,因我也欠卡債沒過戶給我,豈料弟弟多次揚言賣屋,還說要拿去抵押貸款,假買賣將滿2年,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才能阻止弟弟霸佔房屋?

律師徐惠珍答:

讀者父親為躲避配偶卡債責任,而以「假買賣」方式將自己名下房屋移轉登記給讀者弟弟,自應釐清移轉登記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借名登記」契約?還是「贈與」契約? 

觸刑法可撤銷贈與

所謂「借名登記」,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借名者」經「出名者」同意,將屬於「借名者」現在或將來的財產,登記「出名者」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就本件而言,讀者父親若主張是「借名登記」,未來想討回房屋,卻遭弟弟否認時,父親必須提出事實證明。
譬如要證明與兒子間僅有形式,實質上並沒有買賣價金流向,且有證人證明當初是借名登記,並向法院請求確認該買賣關係及移轉登記的法律關係不存在,進而阻止讀者弟弟將房屋占為己有。
若讀者父親是以「假買賣真贈與」方式,將房屋移轉讀者弟弟,而弟弟對於贈與人(即父親)、贈與人配偶(即母親)、直系血親、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2親等內姻親,有毆打、公然侮辱等行為,只要構成刑事責任,讀者父親即可依《民法》規定,在得知有撤銷原因時1年內撤銷贈與。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