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財產已贈與 即無遺產分割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23
讀者洪小姐問:
家父生前將1、2樓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娶妻後竟遺棄父母,家父只好將剩餘房屋3、4、5樓贈予給女兒,由於3、4、5樓只有房屋所有權狀沒有土地,當時經濟困難無錢辦理分割,不過家父臨死前留下錄音及遺囑,要讓女兒做為日後上法院當證據,請問我該如何告哥哥,他才會將土地分割給我們?

律師林俊峰答:

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讀者父親逝世後,如果留有遺產,可由母親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家父遺產的一半後,其餘的遺產,再由母親與其他兄弟姐妹平均分配。 

繼承人可自行協議

如果繼承的遺產有土地等財產時,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依《民法》1164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繼承人訂有禁止分割遺產的契約外,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遺產分割自由原則,避免糾紛,而繼承人可自行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但根據來信所述,讀者的父親似乎已在生前就把所有的財產分配完畢,包括將1、2樓房地贈與兒子,3、4、5樓房屋贈與給女兒們,由此看來這些房產已不屬父親的遺產,父親應也未留下遺產可供子女繼承,自然也就沒有分割的問題。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