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購屋後才漏水 先釐清修繕責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30
讀者簡先生問:
我在去年10月買社區4樓的二手房屋,簽約時確認屋況正常無漏水,11月時客廳通往廚房的門上方卻出現潮濕掉漆並有壁癌狀況,廚房內側牆面也出現滴水現象,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該找房仲還是前屋主賠償?如果他們都不賠,我該打什麼官司求償?
律師蔡念辛答:
建議讀者先請抓漏人員找出漏水原因,假若是樓上(5樓)住戶所造成,例如裝潢施工不當造成讀者家中漏水,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讀者可請求樓上賠償修繕費用,或要求修復漏水問題。假如漏水原因是大樓公共管線或共用設施造成,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可請求大樓管委會負責修繕。 

可請求減價賠償

找到漏水原因後,若經鑑定這是在讀者買賣交屋時就已存在的問題,則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前屋主應於交屋時負「瑕疵擔保」責任,擔保房屋無影響價值及效用之瑕疵。建議讀者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有漏水問題,若前屋主拒不處理,可於通知後6個月內,依《民法》第359條、360條規定,起訴請求前屋主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再者,若相關事實足以認定房仲業者隱瞞漏水問題不告知、或未盡屋況檢查義務,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及《民法》第544條、第571條規定,對房仲業者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仲介費。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