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車禍死亡理賠 第一順位親屬均分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29

讀者小弟問:
我有一個朋友車禍過世後,獲得汽車強制險理賠,朋友的父母均健在,但有一位離婚的配偶,雙方育有一子,今年十四歲,小孩原本共同撫養,朋友死後小孩監護權將歸前妻,強制險理賠是由朋友的父母、兒子均分嗎?如果對方另賠償三百萬元,也是三人均分嗎?法律有規定分配比例嗎?

律師林國忠答: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受害人的遺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二順位是祖父母;第三順位是孫子女;第四順位則為兄弟姐妹。
依規定以優先順序來決定,何人可請求相關保險給付。此外同條第二項另規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監護人代為受領

身故者的父母仍健在,且有十四歲幼子一人,因其於身故前已與配偶離婚,故前妻不算得請領保險給付第一順位之人,所以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死亡給付部分,應由身故者的父、母與兒子三人,平均分配保險給付。
若肇事者另提供三百萬元車禍和解金,綜合《民法》相關條文規定,如無特別約定,應由身故者的父、母與兒子三人均分。
應注意的是,因身故者兒子的監護權,將歸給身故者的前妻,因此未成年兒子可分配到的保險金或賠償金,均應由其監護人(身故者的前妻),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請領或受領。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