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7日 星期四

同事不還錢 15年內持借據追討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7

讀者徐先生問:
一名已退休同仁欠我錢,近幾年來僅還少數金額,請問我是否可對他的軍公教月退俸聲請強制執行還債?我手上有對方借據與簽下的本票,雖對方允諾二○一○年八月到期還錢,但目前已逾借據本票日期多時,是否仍可當作有效證明文件,並聲請強制執行,扣他的軍公教月退俸還錢?

律師陳松甫答:
關於本票跟借據部分,《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若該本票從發票日或到期日起算尚未超過三年,仍可循《票據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
若已逾三年,雖就本票部分無法主張票據債權,但仍可當證據,向發票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利益。 

可聲請扣押退休金

至於借據是借貸行為的表彰,依《民法》一二五條規定,一般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本件讀者的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可持借據向同仁追討。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此條文是為保障軍公教退休人員,保有本身退休金的權利,一旦該款項撥入退休人員帳戶,無論是月退或一次退,均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本件讀者在未超過前開請求的法定期間內,可以該同仁帳戶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執行該帳戶內的存款以清償債務。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