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車禍受傷 應向肇事責任者求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6


讀者詩穎問:
計程車停在路邊讓乘客下車後啟動往左時,我剛好騎車經過,在車陣中先被計程車擦撞,再遭另輛小客車壓傷左腳,鑑定認為小客車無責任,計程車負主要責任,也判定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請問我除可要求小客車賠償醫療費外,還能求償什麼?至於我的車輛損失可向計程車駕駛求償嗎?

律師張信陽答:
讀者所遭遇的車禍事故,已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出肇事責任,主因是路邊的計程車,讀者騎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是次因,小客車則無肇事責任。
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讀者受到腳傷的醫療費損失及機車車體損害,只能對負肇事責任的人請求,無法對小客車駕駛求償。 

可依過失比例分擔

須注意的是,依《民法》第二一七條規定,被害人也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倘若讀者對計程車駕駛請求賠償醫療費及機車車體損害時,尚須依照雙方的過失比例分擔賠償金額。
關於車禍事故的損害賠償項目及範圍,主要為財物損失,如車輛及衣物毀損等;身體傷害部分則含醫藥費、因受傷而增加的生活開銷、無法工作的損失及精神賠償。
萬一導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者除須賠償醫療或殯葬費,依法受被害人扶養的親屬,如死者子女或父母,也可向肇事者求償扶養費。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