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賭債非債 組頭難依法求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26

讀者王先生問:
三年前我遭公司資遣後無業,迷上地下運動彩簽賭輸光所有積蓄,尚欠組頭數十萬元,對方出言恐嚇追討,對此非法簽賭我是否可置之不理?名下房產已過戶給配偶一年,目前無任何財產,我若置之不理或出國打工是否會禍及配偶?若離婚是否就可不牽涉家人?

律師許振湖答:
《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讀者向組頭簽賭時,契約即成立,負有償還賭債義務,但同法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

已還賭債無法追回

因賭博違背公序良俗且會遭《刑法》處罰,屬不法行為,對方無法透過法院請求清償,亦即「賭債非債」。
但讀者已償還的賭債,依《民法》第一八○條規定,因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讀者也無法要求對方返還。
讀者名下無其他財產,除非銀行能證明房屋過戶是贈與行為,並妨害銀行債權,銀行才可能會依《民法》第二四四條,訴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配偶若為貸款保證人,因保證人在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須代負履行責任,如果讀者置之不理,導致卡債、貸款未獲清償,銀行就會向配偶追討。
如果經濟拮据,無法償還卡債、貸款,建議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銀行協商,不清楚相關法律程序,則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